海运中提单有三种:海运单(Sea Waybil)、正本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和电放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 TELEX SURRENDER)。
▶ 海运单
海运单,又称海上运送单或海上货运单,它是”承运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装的单据,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据,即不须以在目的港出示该单据作为收货条件,不须待单据寄到,船主或其代理人可凭收货人收到的货到通知或其身份证明而向其交货”。
其中【即不须以在目的港出示该单据作为收货条件,不须待单据寄到,船主或其代理人可凭收货人收到的货到通知或其身份证明而向其交货】即放货,也就是收货人可以直接在目的港提货。
海运单的特点:
1.简单迅捷。(copy件下来后即可放货)
2.对收货人风险小,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证书,不能转让,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必须详尽表明,除收货人之外他人不得提货,即使第三者非法得到也不能提货。
3.对承运人风险大。由于具体收货人始终为承运人知晓,且必须交给该收货人,承运人必须做到万分谨慎,验明收货人的确切身份。如果错交必须承担责任。
4.对发货人风险大。海运单是随船提单,一旦向船东确认作海运单的话,货一到港,收货人就可以直接去提货,发货人控制不了该货。
5.海运单对银行的债权没有保障。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证明,海运单项下银行不能取得货物控制权,因此不可流通转让。
▶ 正本提单
正本提单是指承运人或受其委托之人签发的用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并主张权利的“提单”。
• 若签发有多份正本提单,则于签发条款中写明,当其中一份正本提单用以提货之后,其余各份正本提单自行失效。
• 正本提单往往于提单醒目处注有“正本”字样,以示区别。
• 正本提单上要注明有“Original”字样,提单上有承运人正式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
正本提单一般一式三份,也有一式二份、四份和五份,若托运人遗失其中一份,可凭其他各份提单提货,其中一份完成提货手续后,其余各份自动失效。货物装船后,凭大副收据可以换取正本提单,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在收到“到货通知”后需持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或其代理换取“担货单”提货。
通常所称的全套提单,是指经签署的所有正本提单。一般情况下,在银行结汇,或要求承运人改变卸货港,或转让提单时,都要求提供全套提单。
▶ 电放提单
“电放”是指由托运人(卖方)向船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保函后,由船公司申请并提供保函、电传通知目的港代理,收货人可凭收货人公司盖章的“电放提单”传真件或凭身份证明提取货物。所谓电放提单,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字样的提单、提单副本。
电放提单的基本应用模式是:
1)在船公司收取货物后,托运人(卖方)向船公司提出电放申请并提供保函,船公司接受申请后向托运人签发“电放提单” (在已经签发传统提单情况下则在收回以后再签发“电放提单”);
2)船公司之后以电讯方式(包括电报、电传等)通知目的港船代,允许该票货物由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凭身份或者自己盖章后的“电放提单”传真件提货;
3)等货物到达目的港时,收货人就可以凭身份证明或者盖章后的“电放提单”传真件向船公司提取货物。
▶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相同点:
1.作用基本相同。海运单与电放提单都是承运人签发的货物收据,都是运输合约的证明,都是为解决货等单的问题而产生的,对收货人安全,及时提货提供了便利。
2.抬头相同。由于海运单与电放提单都不能流通转让,所以对收货人必须详尽标明。
3.都不是收货人据以提货的凭证。两种方式下收货人都是凭提货单提货。
4. 对银行债权都无保障。银行不愿接受海运单与电放提单,这对卖方用L/C支付带来困难,除非买方向银行提供担保或提交押金。
5. 相对正本提单提货,海运单与电放提单都加快了单据流转速度,方便收货人收货。
不同点:
1.承运人错交货物的后果方面。海运单方式下,承运人对错交货物必须承担责任。而电放提单方式下,承运人对错交不负责任,当然承运人也必须做到尽职尽责。
2.流通方面。海运单虽然不能背书转让,但有时在观念上有准可转让性。当然,托运人可改变收货人名称,但不能改变目的地。而电放提单一般不能转让。
3.风险性不同,电放提单比海运单控货能力更强,风险更小。
4.适用范围不同,电放提单可以适用于任何发货人和收货人,而海运单一般都是收发货人是一家公司(子母公司或者分公司)或者互为代理关系才会发,多用于货代同行之间。
5.费用不同。海运单直接正常单证费即可,电放还需要额外电放费。